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縣居住外縣市縣民組織之同鄉會興 建、購置會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補助對象以本縣居住臺、澎、金、馬地區之外縣市之縣民,經成立並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完成法人登記之各該縣市臺中縣同鄉會擬興建、購置 會館者。
|
第 3 條 |
申請補助金額以擬興建、購置會館總金額五分之一為原則,其最高金額以 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
第 4 條 |
興建、購置會館申請補助時,應檢附完成法人登記及經會員大會通過之證 明、興建計畫、建照、工程合約書或所有權狀及金融機構開具上項擬興建 、購置會館總金額三分之二以上之配合建設基金證明。
|
第 5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