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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市業務聯繫會報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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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市政府,為加強業務之協調聯繫,以發展地方建設,增進社
    會繁榮,特依據兩縣市首長之協議,訂定臺中縣、市業務聯繫會報實
    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報每年召開兩次,上半年假臺中市政府舉行,由市長主持,下半
    年假臺中縣政府舉行,由縣長主持,如縣市之間遇有緊要聯繫事宜,
    得由縣市之一方函請召開臨時聯繫會報。
三、本會報參加人員如下:
(一)縣、市長。
(二)副縣、市長。
(三)秘書長。
(四)計畫處處長。
(五)其他經指定與會報提案有關之人員。
四、會報研討範圍如下:
(一)協商縣、市鄰接之都市計畫配合事項。
(二)協商縣、市交界處道路橋樑銜接設計施工標準事項。
(三)協商縣、市同一道路工程舉辦時間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事項。
(四)協商縣、市間各項公共設施所需經費負擔事項。
(五)協商縣、市同一河川區域排水改善維護及管理配合事項。
(六)協商縣、市間國民中、小學觀摩教學,及教師聯誼活動事項。
(七)協商縣、市間國民中、小學學生越區就學,校外生活指導及就業輔
      導事項。
(八)協商縣、市間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訂定均衡事項。
(九)協商縣、市間銜接道路開闢時之地價及其他補償事項。
(十)協商縣、市同一道路妨礙交通之整理事項。
(十一)協商縣、市間經費支付標準事項。
(十二)協商縣、市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十三)協商縣、市界址疑義事項。
(十四)協商縣、市文化設施及文化活動合作聯繫事項。
(十五)協商縣、市重大交通建設推動事項。
(十六)協商縣、市間交通管理系統發展、整合及其相關事項。
(十七)協商縣、市觀光產業資訊、活動聯盟相關事項。
(十八)協商縣、市投資優惠相關事項。
(十九)協商本市有機垃圾委託臺中縣外埔堆肥場代處理相關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縣、市業務興革事項。
五、臺中縣、市政府對施政措施,如有興革建議事項,應於會報前十天,
    將書面資料(格式如附件)送計畫處,以便編列議程,提會討論。
六、本要點經縣市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