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老人休閒中心設置管理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設置
第七條
本市老人休閒中心之設置,由本市各區公所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負責辦理。
第八條
本市各區公所得選擇轄區內適當地點設置老人休閒中心,如因事實需要得於報經本府核准後增設之。
第九條
老人休閒中心得設置於寺廟、里集會所、社區活動中心等公共活動場所,不得設於私人住宅或非公共使用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