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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2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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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七、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
    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機
    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並於截止支付日前,實際取據,以
    開立付款憑單。
    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事項,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融資調度
    部分,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九、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
    科目列帳。
    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毋須退還之賸餘數,於年度終了前已結報
    者,均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市庫收支截止日前收回繳庫。
十、各機關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應分別與市庫代理銀行
    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詳細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
    因,及時作帳務更正。
十一、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當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
      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繳還市庫存款戶收帳。
十二、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
      項,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庫,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
      用。其已收,因故未於上項規定期限內解庫者,至遲於次年一月十
      五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但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
      事項,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應配合該管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當年決
      算盈(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各該主管機關。
十三、總預算內以歲入支應歲出之收支併列款項,其實際支付數額不得超
      過實際收入數額;如有超支,應辦理收回。
      前項收入如有超收,各機關並應依照規定如數繳庫。
十四、各機關因事實需要,由市庫墊撥或屬收支併列之經費,其預算已完
      成法定程序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轉帳。
十五、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
      告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