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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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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三 節 計價
第 58 條
縣有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處會同工務處、建設處、地政處、農業處及地
方稅務局等單位初估後,送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第 六 章 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