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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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議員席位非議員不得入座。
會議進行時,除議員、列席人員、會務人員外,不得進入
會場。
除會務人員或徵得主席同意者外,不得至議員席位接洽事
務。
議員、列席人員不得大聲交談、喧嘩致影響議事進行。
議員與列席人員如有公務接洽時,宜至接待室為之。
議場內,服裝儀容應整齊、端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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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列席人員中途退席
時,應報告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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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出席議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
止或停止其發言,其有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
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移付紀律委員會審議,提
經大會通過予以懲戒。
前項發言,其他出席議員亦得請求主席制止或停止之;涉
及攻訐侮辱個人者,並得由出席議員三人以上之提案,七人以
上之連署,經大會議決後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
經主席依前二項規定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時,如有出席議員
四人以上表示異議,應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議員過半數
之同意時,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