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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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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 55 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動產須處分者,應依行政院及本府財產處分之統一規定辦
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或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
第 56 條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 57 條
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報經本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