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 55 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動產須處分者,應依行政院及本府財產處分之統一規定辦
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或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
第 56 條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 57 條
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報經本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