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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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年、月、日、時、分。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五、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九、選舉情形。
十、質詢及答覆。
十一、議案及其決議。
十二、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如經大會議決採唱名表決或
記名表決時,並應記載其姓名。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
議案討論過程全部內容,以錄影、錄音全部留存。
採行視訊會議時,會議紀錄經主席確認後,得採公文電子
交換、電子郵件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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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時,由會務人員宣讀
確認之。
前項紀錄如有疑問時,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音)查證後
更正之。
每次定期會或臨時會之議事錄,應於下次定期會或臨時會
開會期間,印送各議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