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秘密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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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會會議主席或議員提議經議員三人以上之附議或市政府
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
時,除議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
不得入場。
前項在場員工,應分別記載其姓名,秘書長並應報告列席
人員及會場員工、姓名、職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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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
編號,分送各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收回,不
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由秘書長指定
員工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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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秘密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經過、決
議情形及會議紀錄,不得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其稿件應
經議長核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會議員應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本會
員工由議長依法懲處,其他列席人員,由本會函各該主管機關
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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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秘密會議有關文件之公開發表時間,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