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機密檔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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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本會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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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使用本會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填
寫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口彌封及封套接縫處由承辦人簽
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
「密不錄由」,應記載不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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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檔案庫房中存管之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另備
專用密件櫃裝置密鎖保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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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機密檔案由本會一層主管指定專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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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借調單位內密件應以紙本經本會一層主管核准;他單位密件
應先經原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並經本會一層主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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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本會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
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機密檔案若有遺失、污損、抽換、
拆散等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依
規定議處;其涉及法律責任者,並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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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應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
密事宜。
檔案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應會請業務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
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經解密之檔案,由案件業務承辦人員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
」填寫解密檔案案由及頁數;歸檔時,其密件公文信封套應
編入頁數並加蓋騎縫章。檔案管理人員應修正檔案目錄著錄
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