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勤務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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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對當日所屬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狀
況,應確實掌握運用,貫徹執行外,並應負掌握轄區最新治安狀況受理
民眾報案,並立即反應適切處置之責。
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
力協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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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緊急、重大、重要性之臨時勤務,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
應按規定迅確處置外,並應通報業(勤)務主管單位,因應治安狀況之需
要及實際情形,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範程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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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本局勤務之督導考核,由各級主官、副主官、主管、副主
管、督察人員、幕僚督導人員及查勤人員,各依權責與規定方式,相互
配合,綿密實施,務求端末勤務之落實。
各分局警備隊隊長、副隊長;各分駐所、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第二副
所長,每日應編排攻勢勤務帶勤二小時至四小時,每星期至少應編排深
夜勤帶勤二小時至四小時、夜勤帶勤二班次,其勤務時段調配及副所(隊
)長、第二副所長服勤時數編排,由所(隊)長依實際需要規劃編配。
本局勤務督導考核之規定,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