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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53368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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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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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章 互助人、受益人
第 5 條
義勇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第 8 條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囑時,其喪葬互助金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