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應勤圖、表、簿、冊與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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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勤務執行機構依勤(業)務需要,設置有關圖、表、簿、冊,
責由專人保管,保持常新。
前項圖、表、簿、冊,凡各勤務執行機構均需使用者,其設置規格,由
本局另訂之。分局個別需要者,由分局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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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員警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攜帶裝備如下:
一、勤區查察:
(一)個別專責執行勤區查察:電擊器、無線電、蒐證器材、鋼(鐵)質
伸縮警棍及警銬。
(二)聯合查察:警槍、彈(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無線電、蒐證
器材、鋼(鐵)質伸縮警棍及警銬;防彈衣、盔由分局長決定。
(三)特殊狀況:由分局長決定。
二、巡邏:警槍、彈(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無線電、蒐證器材、
鋼(鐵)質伸縮警棍及警銬。
(一)汽車巡邏:車內及車外均著防彈衣;防彈頭盔置於隨手可取得之
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或勤務
帽。
(二)機車巡邏:
1、防彈頭盔部分:戴安全帽,不戴防彈頭盔;執行特殊勤務時,由
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2、防彈衣部分:日勤(六時至十八時)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
定;夜勤及深夜勤均應著防彈衣。
三、臨檢:警槍、彈(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無線電、蒐證器材、
鋼(鐵)質伸縮警棍及警銬,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或勤務帽,由分
局長視臨檢對象及治安狀況決定。
四、守望:電擊器、無線電、蒐證器材、鋼(鐵)質伸縮警棍及警銬;警
槍、彈、無線電、防彈衣、盔均由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五、值班:警槍、彈、鋼(鐵)質伸縮警棍及警銬。但防彈衣、盔由分局
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六、備勤:第一備勤應配帶槍、彈,二人以上由所長(主管)決定。但突
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依所服勤務性質配帶。
七、交整:無線電、勤務帽、穿著反光背心、袖套、攜帶警笛及交通指
揮棒;另警槍、彈由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八、酒測:警槍、彈、無線電、勤務帽、交通錐、告示牌或LED顯示器、
手電筒、反光背心、防彈背心、指揮棒、酒精測定器、錄影機或錄
音機或照相機、警笛。
九、特勤:警槍、彈、無線電、警笛、戴警帽種類及時機依特種勤務相
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勤務:視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事實需要,由所長決定。
十一、其他統一規定之各項警察勤務裝備及機具。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基準,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配備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