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表決 |
|
第四十八條 本會議案之表決,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及本規則特別規定
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同意為否決,如
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
使其否決。
議案表決額數之計算,以在場之出席議員人數為準。
採行視訊會議時,應以現場議員及線上登入人數為準。
採行視訊會議議案表決時,由主席或議事人員查點同意與
不同意人數,再行宣告通過或不通過。 |
|
第四十九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
|
第五十條 修正案之表決程序,第二修正案優先於第一修正案,第一修
正案優先於原議案及審查意見。 |
|
第五十一條 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如有疑問時,可立即提出權宜問題
,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亦
可逕行請求大會重行表決;但均以一次為限;對於重行表決之
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 |
|
第五十二條 表決方法以舉手或用表決器表示行之,必要時,得經大會
同意以投票方式表決。
前項投票表決由出席議員提出者,須有議員四人以上之附
議,並經表決通過後採用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
之。 |
|
第五十三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查未達法
定人數時,議案不得付表決,但查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