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清理(銷毀、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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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範圍依年
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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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八條規定,已屆保存年限
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
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加
註延長年限之理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同意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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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本處各業務單位應逐案核審檔案銷毀目錄,並就下列查檢事項
,進行檔案存毀判定:
(一)檔案是否已屆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業務相關法規或
內部作業規範規定之保存年限。
(二)機密檔案是否已解密;會計憑証、報告、帳簿類檔案是否已依會計
法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銷毀。
(三)檔案是否有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須知所列之留 存案例。
(四)檔案內容所涉業務是否已結案、具內外在使用需要、涉民眾重大權
益、債權債務關係或仍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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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九條規定,本處檔案銷毀
目錄得先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檢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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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核
准銷毀之檔案應先集中放置於本處檔案庫房內待銷毀存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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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檔案之
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本處第一科指派政風人員全程監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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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奉准銷毀
之檔案,應將核准銷毀之文號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
次表,經臺灣文獻館檢選並移交之檔案亦同,以案件層級辦
理銷毀者,另依相關程序辦理。
全卷銷毀者,應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封面及檔案分類總目錄
表,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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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已銷毀檔案
之目錄應併為核准銷毀文件之附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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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依據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本處已屆移轉年限
之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前應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
仍具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送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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