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銷毀、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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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局秘書室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
範圍依年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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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本局秘書室應製作檔案銷毀
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
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加註延長年限及理
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同意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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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局檔案銷毀目錄應函送文化局轉臺灣文獻館檢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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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先集中放置於本局檔案庫房內
待銷毀存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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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政風室指派專
人全程監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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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
表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銷毀日期,已編目建檔者
,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核准銷毀之
文號、銷毀日期。經臺灣文獻館檢選並移交之檔案
亦應完成相關註記,已編目建檔者,應於檔案管理
資訊系統註記「提供史政機關」及其名稱,以案件
層級辦理銷毀者,另依相關程序辦理。
全卷銷毀者,應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封面及檔案分
類總目錄表,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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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為核准銷毀文件之附件永久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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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並製作鑑定報告後,編製檔案移轉目錄。
本局應將檔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送本府秘書
處函轉檔案管理局審核,並依審核結果修正後,轉
出移轉檔案目錄,依檔案管理規劃時程辦理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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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檔案移轉交接紀錄應由本局之點交人員、經辦人員
、業務主管及機關首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
信後,隨同檔案及檔案移轉目錄辦理移轉。
檔案交接紀錄及移轉目錄由檔案管理局與本局各執
乙份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