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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7006377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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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勤前教育
第四十四條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警備隊及偵查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直屬大隊、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以執行專案之勤務單位為實施單位。
第四十五條  基層勤前教育實施規定如下:
  一、由實施單位主管主持,或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二、施教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其起迄時間,由實施單位審酌實
      際情形自行律定,並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且應每日標示於勤
      務分配表;時間變更時,亦應陳報經上級機關核定;遇有特殊情形
      ,得以電話通報當日實施時間。
  三、實施單位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應逐日實施;四人以上六人以下
      者,隔日實施;三人以下、山地及離島等勤務執行機構勤務單純者
      ,得不拘形式,每星期實施二次;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四、基層勤前教育紀錄應張貼於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之值勤臺應
      勤簿冊電子化系統網頁,供員警點閱。
  五、實施單位應指定專人於基層勤前教育實施後次日上午十時前,將紀
      錄張貼於前款網頁。
  六、實施單位所屬員警應於最近之上班日三日內,上網點閱已張貼之基
      層勤前教育紀錄。
第四十六條  各分局、直屬大隊、隊以每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一次為原
  則,由主官或主管主持,因故未能主持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之。
  各分局、直屬大隊、隊應於每月一日前將該月聯合勤前教育預定實施日
  期、地點陳報本局,並於每次實施後五日內,將實施情形詳實記錄函發
  所屬單位辦理,並副陳本局備查。施教重點資料,應張貼於內政部警政
  署警政知識聯網之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網頁,供員警點閱。
  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當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第四十七條  專案勤前教育,係各勤務單位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
  前舉行,由主官(管)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
  前一日深夜舉行各項專案勤前教育者,次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第四十八條  基層及聯合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及程序如下:
  一、清查人數、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最新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參照轄內治安環境需求,適切檢討勤務規劃,並依據歷次任務執行
      情形及員警服務態度得失,個案提出具體檢討。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六、質疑及考詢。
  七、實作演練常用執勤標準作業程序、要領等。
  八、勤務變更之宣示。
第四十九條  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但有保密性質或時間
  緊急之特種勤務,得於出勤途中秘密行之。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將施教
  資料,妥為準備。
  員警參加勤前教育時間,不列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所指
  之勤務時數。但得併計服勤時數,惟不得以該時段報支超勤時數。
  員警於勤前教育開始時已無勤務編排者,除有特殊情形,不得要求參加
  勤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