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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1000056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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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討論與發言
第四十二條  主席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
          案提出討論。
第四十三條    出席議員發言,應在席位為之。
              出席議員請求發言,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依按燈
          順序定其先後。
第四十四條   議員發言每次不得逾五分鐘,超過限度者,主席得中止其
          發言。
第四十五條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為
          裁定。
              前項裁定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並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
          之附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
              前項之申訴,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
          主席之裁定。
第四十六條    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
第四十七條  議員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動議,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
          附議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前項動議經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