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討論與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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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主席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
案提出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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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出席議員發言,應在席位為之。
出席議員請求發言,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依按燈
順序定其先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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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議員發言每次不得逾五分鐘,超過限度者,主席得中止其
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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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為
裁定。
前項裁定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並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
之附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
前項之申訴,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
主席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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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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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議員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動議,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
附議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前項動議經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