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則及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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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者,
經建設局書面通知或現場公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建設局得為拆(清)除,拆(清)
除物視為廢棄物處理,並得向所有人、設置人或行為人請求代
履行費用。但情況急迫時,建設局得不予限期改善而逕行拆(
清)除之。
前二項規定於未開闢之公園用地、代管公有地或未開放之
公園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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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致毀損植
栽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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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十六款或第十七款規定
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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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
十款、第二十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或第
七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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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者,除依前條規定處
罰外,建設局得洽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將車輛移置及保管;公園內廢棄車輛之處
理亦同。
前項違規車輛或廢棄車輛之移置及保管,準用臺中市違規
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或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
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項規定於未開闢之公園用地、代管公有地或未開放之
公園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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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第十九款或第二十二款規
定者,通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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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公園附設之停車場管理得準用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
條例、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或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
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業務建設局得委託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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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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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