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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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得
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依本府檔案應用要
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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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會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總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
分由各業務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審核:
(一)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
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
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
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
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二)為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本作業要
點陸、檢調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
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
核通知函併同審核表簽陳本會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限制應用之情事者,應
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
提供之。紙質類檔案在不影響內容判讀原則下,得以下列
方式處理: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
影印提供應用。
3.業務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五)本會檔案應用之准駁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除駁回申
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業務單位駁回申請者,檔案應用審核表內應敘明理由及
救濟途徑函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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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申請人至本會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應用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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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申請閱覽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認有閱覽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須敘明理由並經業務單位審核後送本會一層主管核准後始
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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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檔案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會檔案
閱覽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
案交予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
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點收或確認登出影像系
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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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
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
時,另行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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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申請人未按約定時間至本會閱覽檔案者,業務承辦單位應與
申請人另約定時間後再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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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應用本會檔案應以使用本會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
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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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檔案管理人員得適時要求申請人不得攜帶筆、食物、飲料、
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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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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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本會秘書室於收取閱覽費用時應開立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