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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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730638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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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7 條
建築工程之作業時間,以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為限。但經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第 38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建築物施工另有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
第 3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