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勤務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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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勤務規劃以一段式為主、二段式為輔,嚴禁三段式以上之勤
務編排方式,並應確實掌握下列時、空重點,有效使用現有警力。勤務輪
流方式,必須週而復始,循環銜接,不留空隙。並依其主觀及客觀情況變
化,適時檢討與修正:
一、治安尖峰時間與地段。
二、交通尖峰時間與地段。
三、地區特性、狀況時間與地段。
四、勤務規劃,在分局以上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分駐所、派出所應由
所長或所長職務代理人為之。
五、夜間出勤處理事故或案件,應注意安全及保持良好通訊,必要時,所
長、副所長得適時派員支援協助。
六、擔服巡邏臨檢等攻勢勤務以組合警力方式執行為原則。
七、各勤務執行機構主管對於所屬執勤安全及執勤能力與默契,應於訓練
及集會中加強要求及實作演練。
八、規劃巡邏勤務以二人實施為原則,機動有效運用,以增加轄區巡邏密
度;警力不足時,得編排替代役男或調派義警、民防、山青等民力協
勤。
九、各分駐所、派出所業務資料整理協助內部管理及庶務性等工作,應由
該所副所長、巡佐、小隊長或分項由警員兼辦為宜;另伙食委員於辦
伙時間,得免除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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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
服勤項目與崗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
央人代勤。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局
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並將規劃情形陳報本局列管及督導,對超過
一星期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每星期檢討一次,經檢討無實施必要
時,或專案勤務結束者,均應即時連同成效檢討資料報本局解除列管。
各分駐所、派出所專案人員每月績效考核、人員汰換及勤務執行情形,應
於次月五日前報本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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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分駐所、派出所員警聯合服勤之輪流方式,應就其個別勤務
與共同勤務綜合編配,其互換原則如下:
一、本局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並依據轄區警力數、地區
特性及治安、交通、受理報案件數等因素,據以區分所屬分駐所、派
出所為非值宿所或值宿所。
二、非值宿所採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遇警力不足時,不得變更為值
宿勤務,應由分局警力支援;調度有困難時,立即報請本局支援,避
免調動其他分駐所、派出所警力。
三、值宿所夜間得編排值宿勤務替代值班勤務,值宿時段由分局長參酌警
察勤務條例規定,並符合當地實際治安需求狀況律定之;日間必要之
巡邏,得併勤區查察,以查巡合一之方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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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
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
,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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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各分局對分駐所、派出所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
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
分駐所、派出所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
勤務分配表執行之,各勤務單位(分駐所、派出所、組、隊)應按日將翌日
勤務分配表於十二時前送分局、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彙整,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