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 |
第三條 |
各區所設置各老人休閒中心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之。 |
第四條 |
老人休閒中心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設幹事一至三人,均為無給職,每一中心並設管理人一人,得支領津貼。 |
第五條 |
老人休閒中心管理委員會以區長為主任委員,區公所民政課長、財經課長、有關里長及地方公正人士為委員,幹事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辦。 |
第六條 |
第二條老人休閒中心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二)關於年度使用經費之預算事項。 (三)關於設備之補充或變更事項。 (四)關活動計畫之核定事項。 (五)關於臨時發生之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