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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1000056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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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議案審查
第三十二條  各委員會對大會交付審查之議案應提出審查意見,交由大
          會審議。
              前項之審議,審查該案之委員除曾在委員會為保留發言權
          之聲明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審查意見相反之發言。
第三十三條    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
          調查之必要者,得經大會通過成立專案小組。其設置及處理辦
          法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    預算案及議案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委員會範圍者,除由大
          會決議交付聯席審查外,得由召集人報經議長同意或程序委員
          會審定後與其他有關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並就特定業務事項
          得召開聯席專案業務報告。
              聯席會議開會額數應有議員七分之一以上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