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議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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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委員會對大會交付審查之議案應提出審查意見,交由大
會審議。
前項之審議,審查該案之委員除曾在委員會為保留發言權
之聲明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審查意見相反之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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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
調查之必要者,得經大會通過成立專案小組。其設置及處理辦
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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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預算案及議案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委員會範圍者,除由大
會決議交付聯席審查外,得由召集人報經議長同意或程序委員
會審定後與其他有關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並就特定業務事項
得召開聯席專案業務報告。
聯席會議開會額數應有議員七分之一以上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