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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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借調機密檔案者,應先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並經本會
一層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
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
或核准。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後辦理。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應經該機密核定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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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
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
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並負責
稽催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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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並由調案人填具
調案單。
檔案管理人員依核准之調案單檢出借調檔案,應以提供複製
品者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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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應
於調案歸還日期前提出展期申請,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
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借調。
機關間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
來函簽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於調案紀錄上修正該檔
案之應歸還日期。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規定程序辦理。但每次借調或展
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業務需要或依法調用者,經專案簽請機關幕
僚長以上核准借調期限者,其借調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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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
作逾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並
陳報權責長官。
第一項稽催單格式如附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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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
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
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有前項情形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即退
回予調案人補全。
(二)檔案內容有塗銷或變更者,應先洽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
單位相關人員補正內容及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
併同該檔案歸檔。
(三)檔案破損者,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檔案外觀修補後,方
予歸檔。
(四)檔案遺失、無法補全或毁損致無法修護者,由檔案管理
人員於目次表註記檔案狀況,並簽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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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會人員調、離職時,其借調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但屬他機關向本會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未屆借調期限
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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