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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2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1011219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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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三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按年辦理決算。
三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
執行報告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七份,除自存
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
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於次
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