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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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檔案管理人員針對借調或調用之陳年原件檔案未蓋騎縫章時,應
於頁面側背加蓋本處檔案專用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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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本處人員借調單
位內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本處人員因業務
需要,借調他單位案件時,應先經單位內主管核章後,送會原案
件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或簽請本處一層主管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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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借調一般檔案時應避免
使用檔案原件;有借調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調案人應於線上申請
時敘明必須借調原件之理由,經秘書室核准後始得調取檔案原件
,調案人借調原件不得更改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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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以整卷或整案借調檔案原件時,應簽會秘書室表示意見並經本處
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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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
檔案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限,並踐行本要點
第二十七點至第二十九點之規定;法院具有行使強制扣押權得不
備函之情形時,檔案管理人員以提供複本為原則,若有調用原件
之必要,應當場清點檔案數量並請調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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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調案人歸還檔案原
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檢查檔案狀況,若有遺失、轉借、
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
點等違反規定之情形,檔案管理人員應退還調案人,復原後再
歸還。若有無法修復之情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目次表上註
記檔案狀況,並簽請核處調案人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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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本處人員借
調一般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他機關
調用本處檔案則應於調用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
提出展期申請,依原借調或調用程序送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
秘書室後,始得展延。
前項展期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須借調檔案者,應先歸還檔
案並重新辦理借調或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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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檔案管理人員對於
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線上稽催三次仍未歸還
者,應簽請核處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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