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總決算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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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
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臺中市地方總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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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
歲出決算仍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
審計處、財政局、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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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繳庫盈(賸)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
送由主計處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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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
底前編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底前函送審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