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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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99877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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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第 25 條
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
行為之查報,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
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以及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
處理,由本府辦理之。
本府執行前項取締及處理,得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其委由鄉(
鎮、市)公所辦理之標準、方式及其罰鍰收入分配、運用,由本府另定之
。
第 2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