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99877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第 25 條
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
行為之查報,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
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以及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
處理,由本府辦理之。
本府執行前項取締及處理,得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其委由鄉(
鎮、市)公所辦理之標準、方式及其罰鍰收入分配、運用,由本府另定之
。
第 2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