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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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借調單位內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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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因業務需要,借調他單位案件時,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會原案件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或簽請本局一層主
管核准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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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借調時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有借調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應簽會本局秘書室並經本局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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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
的及調用期限;法院具有行使強制扣押權得不備函之情形
時,檔案管理人員以提供複本為原則,若有調用原件之必
要,應當場清點檔案數量並請調用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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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調案人歸還檔案原件時,不得有污損、損壞等無法修復之
情形。
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即退回
予調案人補全;檔案有遭破壞、變更、遺失、無法補全或
毀損致無法修復情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案記錄註記
,並簽請機關長官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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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檔案遭受破壞時,處理原則如下:
1.檔案內容破壞或變更者,應先洽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單位
補正內容及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併同該檔案歸檔
。
2.檔案破壞者,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檔案外觀修復後,方予
歸檔。
3.檔案遺失、無法補全或毀損致無法修復者,由檔案管理人
員簽核後,註記於相關檔案目錄或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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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局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
提出展期申請,屬依法調用檔案者,則依來函提出延展之
核准日期,送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本局秘書室後,始得
展延。
前項展期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須使用檔案者,應先歸
還本局秘書室並重新辦理借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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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檔案管理人員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定期辦理稽催。
經線上稽催三次仍未歸還者,應簽請核處申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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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局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本局秘書室,以查檢
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借調本局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2.承辦他機關向本局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屆滿歸
還期限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