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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99877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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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五條未經核准修繕或未依核准內容修繕,或私人墳墓使用年限屆
滿者未處理或重新撿(洗)骨再葬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由本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
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第 24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未依規定提出申請逕自佔用道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由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