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主管決算之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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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主管機關對其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
應於主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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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
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
同主管決算應編製表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
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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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於次
年二月底前,分別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其有歲入之單位
,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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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及對外投資目錄各二份,於次年二月底
前送達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