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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99877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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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 20 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本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並加入本縣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
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本府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
內開始營業,屆時未開始營業者,由本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
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第 21 條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
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