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第 20 條 |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本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並加入本縣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 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本府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 內開始營業,屆時未開始營業者,由本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 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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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 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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