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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1000056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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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會
第十九條    本會會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會議事堂公開為之。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於每次會議開會前應先查點報告出席人數,如足
        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
          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
          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第二十三條    會議進行中,如有出席議員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清點
          在場人數,如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在談
          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二十四條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除有臨時動議外,主席應即宣
          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
           同意,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