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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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會會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會議事堂公開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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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於每次會議開會前應先查點報告出席人數,如足
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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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
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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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
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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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會議進行中,如有出席議員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清點
在場人數,如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在談
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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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除有臨時動議外,主席應即宣
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
同意,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