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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88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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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輔導與管理
第 18 條
現有公、民營市場有空攤(舖)位時,本府得優先容納有攤販證之攤販。
前項經通知容納之攤販,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進入指定之攤位營業
,並繳回攤販證。
第 19 條
本府經濟發展處應定期或不定期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就攤販
之經營進行檢查,經評定優良之攤販,並得優先承租公有零售市場攤(舖
)位。
第 20 條
本府得設置聯合稽查小組處理取締未經許可及違規攤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