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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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
依序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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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
要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
公文用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
持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
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
應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