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金 |
第 16 條 |
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五、結婚互助。 六、生育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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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互助金額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新臺幣三百元 ,每年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給 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三百元,超過 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一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 付。 五、結婚互助:互助人本人結婚者,給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六、生育互助:互助人本人或其配偶生育者,給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省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 在學、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 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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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互助人因協助執行任務而致死亡或傷殘者,已依本府「獎勵義勇人員協助 偵破重大刑案暨因公殉職傷殘核發獎金慰問金要點」之規定核發慰問金,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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