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53368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金
第 16 條
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五、結婚互助。
六、生育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第 17 條
互助金額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新臺幣三百元
    ,每年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給
    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三百元,超過
    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一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
    付。
五、結婚互助:互助人本人結婚者,給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六、生育互助:互助人本人或其配偶生育者,給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省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
在學、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
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第 18 條
互助人因協助執行任務而致死亡或傷殘者,已依本府「獎勵義勇人員協助
偵破重大刑案暨因公殉職傷殘核發獎金慰問金要點」之規定核發慰問金,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