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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使用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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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禮廳、靈堂及停柩室
第 16 條
關係人或受其委託之代辦業者得向本所申請使用禮廳或靈堂;屍體未存放
本所者,申請時應檢具死亡證明書並繳清規費,且不得申請使用靈堂。
禮廳申請後如取消使用、變更日期或變更禮廳,應於原訂使用日五日前提
出,並以一次為限;未於期限內取消或變更者,取消或變更前之規費仍應
繳納。但因第八條第二項之情形取消或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禮廳除下列規定情形外,應在申請使用時間內佈置:
一、申請上午使用者,在禮廳無人使用情況下,得提前於前一天下午先行
    佈置。但應於晚上九時前停止佈置。
二、申請下午使用者,在禮廳無人使用情況下,得提前於當天上午先行佈
    置。
禮廳佈置應算入使用時間。但依前項規定提前佈置者,應依實際使用時間
按使用規費標準表所訂每小時加收金額計費。
未申請使用禮廳而於停柩室舉行告別式者,得視停柩室使用情況於出殯前
一天下午六時後,向本所申請先行佈置。
第 18 條
禮廳、靈堂及停柩室內各項設施應小心使用,如有損壞應負責賠償。
第 19 條
禮廳、靈堂及停柩室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焚燒冥紙、遺物及祭品。
二、不得使用探照燈或其他高耗電量之電器,並應依本所管理人員指示用
    電。
三、靈堂及停柩室不得使用擴音設備;禮廳於夜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
    得使用擴音設備。
第 20 條
禮廳使用擴音設備應先申請,並遵守噪音管制法及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三
條規定,違反者本所得關閉電源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處分。
第 21 條
使用禮廳、靈堂或停柩室後,應於一小時內將所有佈置物品及祭品清除,
並將設備及場地清理乾淨後點交本所管理人員;未於規定時間清理者,依
其占用時間加收規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