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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2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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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單位決算之編製
十六、各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歲入款、應收歲入保留款、應付歲出款及應付
      歲出保留款,於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於辦理決算
      時列為減免(註銷)數處理。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
      現,其屬於收入者,應列於各該實現年度之歲入;其屬於支付者,
      應由各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相關預算內列支;如有不敷,應專案函
      報主管機關層轉本府核辦。
      前項應收歲入(保留)款之註銷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
      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
      業規定辦理。
十七、各機關對本機關及所管範圍內之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應於次
      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機關、財政局及主計處。涉有財務精(
      估)算報告者,並應附送。
      前項潛藏負債事項應於單位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十八、各機關於單位決算編成後,若所列歲入歲出各科目及其數額,與市
      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有差異時,應即查明
      原因,並以公文報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十九、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五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
      列入當年度決算。
二十、各機關單位決算內財產量值總目錄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達財政局
       ,經財政局審核無誤後附入各機關單位決算。
二十一、各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五份,除本機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
        最遲於次年二月十五日(警察局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審
        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二十二、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