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分類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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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檔案分類,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
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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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檔案於點收後應於十日內完成案件層級編目,未於期限內
完成案件層級編目,機關權責長官應主動查明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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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
核案件分類號之正確性,發現承辦人賦予之檔案分類號有
誤時,俟向承辦人釐清及確認後,予以更正之。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
,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
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三)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
後賦予目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
(四)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
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於附件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
流水號後,再依流水號順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
內註記附件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單位及附件存放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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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機關
權責長官,作為績效評鑑之參考。
第一項檔案編目數量統計表,其格式如附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