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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53368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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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四 章 互助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 13 條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半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半年繳納互助費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本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費,互助人負擔部分,由參
加互助機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日前解繳互助費。
第 14 條
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造具互助費計算表及互助費收支明細表,於次月五日
前送互助會。
第 15 條
互助費由互助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供福利互助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