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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政秘字第10200110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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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整理

十三、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依序排
      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十四、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得予保
    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並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寬
    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得
    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得以公文用紙
    襯貼,不得脫離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