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勤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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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局警察勤務方式區分如下:
一、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二、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前項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格式如附件一)輪流交替互換
實施之,並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設置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及員警工作紀錄簿,員
警外出服勤與勤畢返所,均應登記出入登記簿。勤務中所處理之事故,
均應詳予記載。遇有處理未了事故,應交代接勤者繼續處理,並向所(隊
)長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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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勤區查察,係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
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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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巡邏勤務,係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
視,其基本任務如下:
一、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工
作。
二、機動立即反應,受命處理,支援緊急或臨時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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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局巡邏勤務之層級規定如下:
一、分駐所、派出所巡邏勤務為第一層巡邏。
二、分局偵查隊、警備隊、交通分隊巡邏勤務為第二層巡邏。
三、本局直屬大隊、隊巡邏勤務為第三層巡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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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
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網之構成規定如下:
一、第一層巡邏:以制服、徒步、定線、順線及點、線監控為原則。必
要時,得以便衣、機(汽)車,不定線、逆線行之。
二、第二層巡邏:以使用組合警力並以車巡為主。除偵查隊擔任便衣巡
邏外,餘依第一層巡邏規定執行之。
三、第三層巡邏:除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實施便衣巡邏外,餘依
第二層巡邏規定行之。
第一、二層巡邏由分局統一規劃,第三層巡邏由直屬大隊、隊分別協調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規劃。
第一項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專屬勤務之規定,視本局實際之需要另
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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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勤務機構巡邏區、線之劃定及巡邏要點之選定,均應針
對地區特性治安交通狀況等時空因素,分別配合分駐所、派出所與分局
之轄區分析辦理,使各層巡邏網綿密配合,並視實際需要適時檢討彈性
調整。
巡邏要點設置巡邏箱,內置巡邏簽章表,服勤人員巡邏至各巡邏要點時
,均應停留守望並簽到。
步行巡邏線(含重點守望時間)以步行二小時能往復一週為度,每一線分
別訂定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勤務守則,以資遵循。
巡邏線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者,均應冠以區、線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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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分局、直屬大隊、隊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區、線圖至少應每
半年檢討一次並陳報本局備查。
前項巡邏區、線圖之製作,得利用各勤務機構之最新狀況圖,以標示巡
邏區、線及巡邏箱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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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局因治安需要,統合運用所屬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以執
行巡邏、臨檢、路檢等勤務,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時,其
勤務方式準用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之規定。
各分局、直屬大隊、隊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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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臨檢勤務,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
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
服勤人員執行臨檢勤務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著制服執勤,遇民眾要求出示警察人員服務證時,應出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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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臨檢勤務應運用組合警力執行,除警勤區員警於警勤區內,
以勤區查察方式實施外,非情況急迫,不得單獨執行,警力單薄而轄區
治安狀況較單純時,得至少編派二名警力,並得運用協勤人員協助執行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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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臨檢勤務由本局、分局結合分駐所、派出所執行時,應統
一分配,避免重複。對於各任務編組應分別指定帶班人員,並予任務分
工,力求安全與實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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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臨檢勤務要領如下:
一、依據可靠地區資料研判,事先選定目標與對象並經警察機關主管長
官指定後,於適當時間內行之。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
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害營業。
二、執勤人員應熟悉有關各種法令,出勤前應檢查應勤裝備及用品(具)。
執行時提高警覺,對人、地、事、物凡視聽所及,均應細心查察沉著
應付,態度需和藹,舉止需端莊。
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或犯罪嫌疑等不法案件,應注意蒐
證,掌握具體事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明快處置並做成紀錄,凡依
法須扣留或暫為保管之物品等,應會同持有人或所有權人或負責人或
在場人等,辦理列單、封緘、簽章、製據等必要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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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臨檢勤務必要時得調度適當警力,周密部署,對公共場所或
易生事故之處所,作局部或全面威力巡邏及必要之查察,以檢肅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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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守望勤務設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置固定崗位或劃定
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
,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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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守望勤務之要領如下:
一、瞭解該守望要點之特性,工作重點及其勤務之個別守則。
二、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班時,不得擅離。
三、守望姿勢應挺胸抬頭,精神振作,端莊大方,舒適自然,不得有彎腰
、駝背、倚牆、靠壁、手插口袋等不良姿勢及其他不雅動作。
四、指揮交通應立於適當明顯之處所,並作全面警戒。
五、除有特別規定外,可在周圍五十公尺內巡視,於目力所及之處發生事
故,均應妥善處理,並迅即向該管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指揮中心報
告。崗位重要不能離開時,應報請派人處理。
六、隨時保持有、無線電通暢,並遵照有關服勤之規定。
七、重要守望要點得部署一明一暗雙哨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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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守望勤務於必要時,得以埋伏方式行之。其要領如下:
一、注意化裝,以適應環境,身分與職業,並力求表裡一致,合理逼真,
藏於無形。
二、事先約定聯絡記號。
三、選擇觀察良好,連絡支援容易之位置。
四、沉著鎮定,全神貫注,處處嚴密偵察,早期發現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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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值班勤務,係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
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值班人員在某一時間站立於門前瞭望。
各勤務機構得視轄區治安狀況實際需要,採彈性重點時間加派暗哨,或
規劃值班長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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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值班勤務工作項目如下:
一、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
二、接受民眾之查詢,申請與報案。
三、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處理事故與收聽警察電臺等項作業
及其紀錄或錄音。
四、簿冊保管與收發公文,及簿冊、公文與未了事項之移交。
五、勤務機構之槍、彈、無線電等保管與交接,以及服勤人員領繳時之核
對。移交人員應於交接時,填寫移交登記簿,交由接收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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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值班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務電話作業,均應記載電話紀錄簿,接聽公務電話並應複誦。
二、通報紀錄應立即送請值班長、所長核閱,並照所長批示,立即送交有
關人員辦理。需回報者,應將處理情形立即回報。屬機密者,應注意
保密。
三、對民眾尋人之解答,應代為查詢答復之。但應於工作紀錄簿內登記。
對問路之解答,必要時得畫圖示知。對問事之解答,除涉及公務機密
者外,應懇切解答。
四、對民眾申請事項,應立即處理。應轉知其他單位或人員辦理者,仍應
先予受理代為轉知辦理。申請事項於法不合或書件欠缺者,應告知其
原因,民眾需補辦之事項,應一次告知。
五、受理民眾報案,應表示關切,凡屬本局權責內應辦事項,均應做適切
處理。屬緊急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應迅轉報並做緊急處理。對一般
報案者,應依權責協助之。
六、對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應全神貫注。對文書、武器、櫥櫃及一切器
材,應隨時檢視,特別注意防爆、防竊、防火及保密。
七、所有簿冊應按規定放置,妥為交代,收發公文,均應登記送所長核閱
。對親啟之公文應送受文者親自拆閱。
八、對傳遞之公文,應注意監督,不准其窺視公文內容。
九、不得閱讀書報等從事與公務無關情事,不得擅離職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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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分駐所、派出所於必要時,設置值班長,值班長之設置,由
本局另訂計畫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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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備勤勤務,係由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或在線上
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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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備勤勤務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推託。
二、奉派出勤,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三、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勤務機構紀錄處理情形,繼續擔任備
勤勤務。
四、無臨時勤務派遣時,應整裝在勤務機構保養裝備、整理文書簿冊或辦
理其他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