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各類營業遵守之衛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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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顧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等用品,應於每一顧客
使用後洗淨消毒,保持清潔。
二、供顧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
於每一顧客使用後換洗消毒,保持清潔。
三、不得供應共用或重複使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
四、樓梯、走道照度應在五十米燭光以上。客房內寫字台、化
粧台照度應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五、客房內浴廁設備應無破損,並應設置垃圾桶;於每一顧客
使用後清理,保持清潔。
六、應設置資源回收桶及垃圾收集儲存桶,垃圾收集儲存桶應
有緊密封蓋,具有防水及阻絕昆蟲動物功能。
七、發現顧客有發燒、嘔吐、腹瀉等疑似群聚感染傳染病症狀
時,應立即通知衛生局處理;顧客患有疾病情況緊急時,
應協助就醫。
八、患有法定傳染病顧客使用過之房間、寢具或其他用具,應
依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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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美容美髮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接觸皮膚之理髮、美髮、美容等器具,應於每一顧客使
用後洗淨消毒,並保持清潔。
二、供顧客使用之圍巾應保持清潔;使用時,圍巾與客人頸
部接觸部分,應另加清潔軟紙或乾淨毛巾。
三、應使用合法化粧品,不得自行調製。
四、從業人員不得有涉及醫療或使用診療用醫療器材之行為
。
五、修面之刀片、器具每次使用後應洗淨並有效消毒或使用
拋棄式。
六、每一理髮、美髮、美容師應備有二套以上之工作服及口
罩。
七、發現顧客有化膿性瘡傷或傳染性皮膚病者,得拒絕服務
,事後發現時,立即實施雙手及器具消毒。
八、營業場所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流水式洗頭設備應使用符合衛生標準之器材。
(二)照度應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三)備有器具及毛巾消毒設備。
(四)器具及毛巾須放在密閉式儲櫃內。
(五)廢棄頭髮應放置於有蓋垃圾桶。
(六)備有有蓋容器供放置已使用或髒汙之毛巾、圍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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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浴室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顧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拖鞋等用品,應於
每一位顧客使用後洗淨消毒,並保持清潔。
二、供顧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
於每一位顧客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
三、不得供應共用或重複使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
等用品。
四、大眾浴池不具有循環淨化功能者,每日至少換水一次;
每次換水時,浴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清潔。
五、水質微生物指標: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四至三十六度環境下培養四十五
至五十一小時後,每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五百個菌落數(≤
500CFU)。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一個菌落數(≤1CFU
)。
六、漩渦浴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餘氯測定器。每日
作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四次,每週至少進行
二次總氯與結合餘氯測定或計算;並將測定時間、結果
、測定人員姓名公布於明顯處所。採用其他方法消毒者
,應先報經衛生局核准。
七、漩渦浴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水質酸鹼值保持在六點
五至八點零,自由有效餘氯量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五至
百萬分之三點零。結合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1mg/L
)或自由有效餘氯二分之一。
八、漩渦浴池水溫設定,不宜超過攝氏四十度;設有溫度高
於攝氏三十八度之浴池,應於浴場明顯處所張貼浸泡禁
忌及注意事項。
九、大眾浴池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
施。
十、浴室應維持空氣流通,密閉之空間應有空調設備。照明
度在一百米燭光以上。
十一、排水設施應每日疏濬,並保持暢通。
十二、應分設男女淋浴室及更衣室,並備衣物櫥櫃供使用,
且經常保持清潔。
十三、營業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備有毛巾、浴巾消毒設備。
(二)入口處放置踏墊。
(三)浴室之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防滑之材料建築;地面排
水必須良好。
十四、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勸阻其入池:
(一)入池前未淋浴沖洗及卸粧。
(二)飲酒後或顯有醉態。
(三)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
有傳染性疾病。
十五、前款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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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娛樂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顧客用之飲食具、毛巾或其他相關用品,應於每一顧
客使用後洗淨消毒或換洗,並保持清潔。
二、勸阻顧客隨地吐檳榔汁(渣)、口香糖等妨礙公共衛生
之行為。
三、應於明顯處所公告罹患流行性感冒、開放性肺結核或其
他傳染性疾病者,勿入內娛樂或應戴口罩入內。
四、顧客有前款情形者,應勸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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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電影片映演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觀賞影片之場所,應備有空調設備,維持空氣流通。
二、應於明顯處所公告罹患流行性感冒、開放性肺結核或其
他傳染性疾病者,勿入內娛樂或應戴口罩入內。
三、顧客有前款情形者,應勸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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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游泳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游泳場所每年開放前或停止營業時,應通知衛生局。
二、不具有循環淨化之游泳池在營業期間,每週至少清洗一
次,涉水池每天至少換水一次。
三、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餘氯測定器。每日作酸鹼值
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四次,每週至少進行二次總氯
與結合餘氯測定或計算;並將測定時間、結果、測定人
員姓名公布於明顯處所。採用其他方法消毒者,應先報
經衛生局核准。
四、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水質酸鹼值保持在六點五至八點
零,自由有效餘氯量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五至百萬分之
三點零,結合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 (1mg/L)或自由
有效餘氯二分之一。
五、水質微生物指標: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四至三十六度環境下培養四十五
至五十一小時後,每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五百個菌落數(≤
500CFU)。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一個菌落數(≤1CFU
)。
六、供顧客用之毛巾,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洗淨消毒,並應
保持清潔。
七、應分設男女更衣室及淋浴室,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防
滑之材料建築,地面排水良好,並設置衣物櫥櫃,經常
保持清潔。
八、應備急救箱,其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
逾有效期限。
九、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十、營業場所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加氯設備或措施。
(二)有檢測水質酸鹼值、餘氯量儀器。
十一、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勸阻其入池:
(一)下水前未淋浴沖洗及卸粧。
(二)未穿著清潔泳衣褲及泳帽。
(三)飲酒後或顯有醉態。
(四)攜帶動物入池(場)。
(五)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
傳染性疾病。
十二、前款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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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溫泉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水質微生物指標: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四至三十六度環境下培養四十五
至五十一小時後,每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五百個菌落數(≤
500CFU)。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一個菌落數(≤1CFU
)。
二、應分設男女淋浴區、更衣區及衣物櫃等。
三、浴池使用期間,應保持浴池溢流狀態。
四、原泉或加熱泉的進水口須高於浴池的水面。
五、浴池的邊緣應高於洗浴場所的地面。
六、室內溫泉浴場需設置通風設備。
七、應於浴場明顯易見處標示溫泉浴池之水質成分、酸鹼值
、水溫、浸泡之禁忌、緊急處理方式、微生物檢驗結果
、進水口高溫警告、水質淨化方法、浴池清潔紀錄及注
意事項等。
八、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勸阻其入池:
(一)下水前未淋浴沖洗及卸粧。
(二)未穿著清潔泳衣褲及泳帽。
(三)飲酒後或顯有醉態。
(四)攜帶動物入池(場)。
(五)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
傳染性疾病。
九、前款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