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 |
第十條 |
老人休閒中心之設置得由本府一次撥款補助各區公所辦理,各區公所應將本府補助款分配區域內各老人休閒中心使用。 |
第十一條 |
本府第一次撥付之補助款,老人休閒中心應以三分之一為第一年之活動及設置經費,三分之二充作基金。 |
第十二條 |
老人休閒中心基金應在本市各行庫或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辦理收付存儲運用,其專戶名稱定為「台中市區老人休閒中心基金」。 |
第十三條 |
老人休閒中心除本府補助款外,得接受民間之捐助,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運用,民間自動捐助者,其使用以捐助人之意旨為之。 |
第十四條 |
本市各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五個月前依據經費編列年度內各項活動及設備預算,報由本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