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編案 |
|
十、檔案依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
案名及案次號。
|
|
十一、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
核案件分類號之正確性,發現繕寫錯誤時由檔案管理人
員逕予更正。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
檢,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
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三)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
賦予目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頁首適當空白處。
(四)已編寫目次號之案件及其附件應於當日送交掃描人員掃
描為影像檔。其附件因形式或裝訂難以掃描時,應註記
於目次表之「其他應記載事項」欄內。
(五)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
文加註或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袋標記檔號
、收發文號及放置區流水號後,再依放置區流水號順序
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附件之內容名稱、
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
|
十二、本局秘書室應將檔案數量,按季作成統計表,陳報局長,作
為績效評鑑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