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政秘字第10200110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參、分類編案

十、檔案依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
案次號。

十一、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核案件分類
      號之正確性,發現承辦人賦予之檔案分類號有誤時,俟向承辦人釐清
      及確認後,予以更正之。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如有業務
      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
      ,確立新案名。
(三)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目次號,
      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頁首適當空白處。
 (四)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註「附件
      另存」,並在附件上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放置區流水號後,再依放
      置區流水號順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著錄附件之內容名稱
      ;必要時以括弧加註附件製作者,及著錄媒體型式、數量、單位、附
      件存放位置。

十二、秘書室應將檔案數量,按季作成統計表,陳報一層主管核閱,作為績
      效評鑑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