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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53368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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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參加、退出及停止互助
第 9 條
義勇人員應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互助會,一次辦
妥參加互助手續。
第 10 條
新編組、退隊或死亡人員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效。但該
年度應繳之互助費應全額繳納。
第 11 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第 12 條
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
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