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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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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第 75 條
財產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
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 (單位)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需經審計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 (單位) 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
予以議處。
第 76 條
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經管理機關 (單位) 查明確
實者,應即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
前項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77 條
鄉 (鎮、市) 公所未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 (鎮、市) 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
 (鎮、市) 公所送經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本府核准。
第 7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